八、几种不起眼的责任

(一)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公告,即向有权处分机关反馈,以此起到警示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除了针对个人的发布公告、发司法建议书等措施,在新法第58条还规定了此等情况下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可以缺席判决。显而易见,如果行政机关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劣迹”,缺席判决将无威慑力可言。相对而言,针对个人公告、发建议书等形式,由于直接触及个人声望及政治前途,虽然用力不大,效果反而可能更好一些。

除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外,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严重已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可以视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延伸。

(二)向社会公告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这是新《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3项对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唯一新规,其确立及实际效果的发挥,与新时代全新的政治生态的形成有莫大关系。

表面上看,这一措施弱不禁风,但实际上威力莫测。特别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大背景、大前提下,干部的法治意识及相应评价结果对干部的晋升、使用,具有“四两压千斤”的杠杆作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而被法院公告,这是一个巨大的政治污点,将会直接影响相关当事人的政治前途。这一点,尽管并不十分确定、直接,但这正是其威慑力最显著的所在。

(三)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18]这一内容属于老制度,但在新时代是否能够发挥新作用,还需要借力政治生态的持续向好、不断改善;当然,其切实落位,也会反过来促进政治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