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以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科技革命。从无纸化信息的出现,到互联网开始运用于商业,互联网滥觞于冷战时期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的一个军事科研项目,目的是建立一个互相联系的计算机网络,当该网络的某一部分受到敌方攻击而断开时,网络中的计算机可以主动寻找其他连接部分继续传送信息,使得该网络可以继续运转。1969年,美国国防部开始组建阿帕网(ARPANET),将局域网链接成一个广域网,形成了由分散的指挥点组成的一个统一军事指挥系统。阿帕网就是互联网的雏形。在苏联解体后,该科研项目在军事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大降低,加上美国在高性能计算机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到国外竞争的威胁等原因,该技术开始转向民用。随着互联网的爆炸性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技术开始应运而生。遍及全球的互联网架构,迅速让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手段、以客户数据库为依托的全新商业模式得以发展。因为准入门槛低,其能够适用于各种企业,所以网络交易慢慢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参见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2.再到网络交易的普及,每一次网络技术的革新,都意味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在网络信息技术革命和商业模式发展的基础上,不断移植和吸纳域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初步实现了网络交易领域的法制化,形成了以《民法典》为一般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为特别法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

一、无纸化信息的出现与原《合同法》的回应

就技术发展而言,人类利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就开始用电报发送商务书面文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开始采用方便、快捷的传真机来传输书面文件。传真文件必须由人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中,之后通过纸面打印来传递和管理信息。人们发现,由人工输入到一台计算机的数据,70%完全来源于另一台计算机输出文件,李琳.电子商务概论[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6:2.这种重复的人为操作,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因此,人们便开始探索通过电子手段来替代传统的以纸面信息记录和传输信息的方式。将信息直接转入到信息系统中,在贸易伙伴之间的计算机中自动交换数据,使人工干预降到最低程度,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避免信息的二次输入,减少出错机会。在这种情境下,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技术应运而生。EDI技术就是将文件按一个公认的标准,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去的电子数据传输方法。由于EDI技术的运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大量地减少了纸张票据的使用,因而,被称为“无纸化交易”。它作为企业间商务交流的应用技术,被视为电子商务的雏形。

但是,由于EDI的实施需要企业遵循一套国际组织制定的EDI商业标准,这些标准在使用时非常复杂,行业内及行业间的标准协调工作举步维艰,加上其依托的增值网络(VAN)费用过高,EDI在商业领域内的应用进展远远没有达到人们当初的预期。只是在大型企业和行业内部中得以利用,多数企业很难将其付诸实施。尽管如此,EDI的运用使得单证和文件处理的劳动强度、出错率和费用都大大降低,效率也有很大提高,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大型跨国公司对信息共享需求的增加和中小型企业公司对EDI的渴望,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成本低廉、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种通过普通电话线、高速率专用线路、卫星、微波和光缆等线路,将无数遍及全球范围的广域网和局域网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由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独立运行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组成的全球性计算机网络——互联网(Internet),其将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企业、军事以及政府等组织的网络连接起来,将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信息网络、网络站点、数据资源和用户有机地连为一个整体,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方便快捷的通信。

我国于1994年开通了国际网络的网络全功能服务。相较发达国家,我国的网络开通虽然较晚,但是发展却十分迅速。面对网络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应对措施。1996年,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CIECC),为全面发展电子商务奠定了基础。1997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联合八个部委,建立了中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委员会,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启了新篇章。电子商务在1998年掀起一股热潮,因而,1998年被称为“电子商务年”。2001年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明确了“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过程,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任务。在此基础上,为了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特别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化发展工作。

原《合同法》是在1993年着手制定的,历时六年,于1999年10月开始实施。在立法时,无纸化信息的传输已经产生,《合同法》及时接收和融合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并及时认可了当时已经出现的电子化信息(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书面形式效力。由于传统书面合同要求签字盖章,不适用于电子环境,因此,《合同法》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使合同成立。

因电子信息的传输具有瞬间性,《合同法》回应了使用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被受领的时空的认定问题。一旦电子信息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系统,即视为到达。未指定系统的,则该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的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由于《合同法》具有特定的历史使命,其侧重点在于对原有的分散立法进行统合归一。立法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互联网,并在立法后期互联网被运用于商业,但这些运用仅停留在商业网站建设和信息网站浏览层面。因而,互联网所型构的交易空间和技术规则,并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范围,《合同法》仍是以非数字化的传统社会为背景制定的规则。

二、电子化交易环境的形成与《电子签名法》的制定

传统的通过签订确认书的方式,能够变通解决如何归属以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示的问题。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运用,除了体现为点对点的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以无线通信协议(WAP)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的使用,实现了点对面的信息系统发布的跨越式发展。互联网的商业运用更多体现为建设商业网站,用以商业情报、资讯的网上发布。国内外用户正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寻找商机,以求能够在线下达成交易。因而,这种通过签订纸质确认书的迂回方式,延缓了远程交易的进程,特别是在交易价格瞬息万变、交易机会稍纵即逝的情况下,极大地阻碍了交易的发展。

1999年,我国首套自行研发的电子商务CA安全认证系统通过国家技术鉴定,并逐步扩大实施。一种能够应用于电子通信中识别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认可的技术手段由此产生。由于这种技术手段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同等的功能,因而被称为电子签名。为满足网络交易发展的需求和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以及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2002年开始,有关部门就从局部着手《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其间几经改名,曾经被确定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将其确定为《电子签名法》,并于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2005年正式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以下五方面的问题:第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第三,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签名法》是在充分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及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等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国电子签名的合法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增强了电子交易的确定性,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出台以及解决网络社会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3.该法对推广数据电文的应用,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加快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至此,网络交易法律发展框架已逐步成形。

三、网络购物的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

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早期,虽然也出现过B2B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C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指商业机构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借助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现阶段,典型的B2C网站有天猫商城、当当网、京东商城等。和C2CC2C(Customer to Customer),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实现自然人卖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服务交换。典型的C2C网站有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网站,供给方将交易信息发布于这些网站,需求方基于对供给方的信任,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先行付款至企业账户或者使用信用卡结算,再由供给方通过物流配送交易有体标的物,或者直接在线传输无体物(如影视资料、电脑软件等),履行交付义务。但是,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并无本质区别,无法摆脱交易对手的“信用”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以对逐个个体信用考察为前提的交易,并不具有扩展能力,由此也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规模不能大范围扩张。因而,互联网运用于商业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直至2003年的“非典”时期,消费者室内消费的倾向促进了网络购物的发展。而同年阿里巴巴抓住契机,通过创办淘宝网,将零售的交易信息集中于交易平台,并推出第三方担保在线支付产品的“支付宝”,可通过在线结算,整个交易实现了平台化,因此,网络购物迅速抢占了消费市场。

网络环境的改善和大众消费心理的转变使得网络交易快速发展,各类交易平台用户数量剧增,电商企业也逐步迈向盈利阶段。公开募股、行业良性竞争及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驾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网络交易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和盈利模式。仅2007年,国内各类电子商务网站的创办数量就达到了当时网站总数的30.3%,2006—2007年毋庸置疑是网络交易的崛起和快速发展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使得经济环境急剧恶化,进而使外贸出口业务受到严重波及,从事外贸出口的B2B电商企业也难以幸免,以万国商业网、宁波慧聪网、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出口导向型电商服务商纷纷面临倒闭、裁员重组、增长放缓等困境。而相对地,内贸B2B及垂直细分B2C却在外转内的引导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期,搜索引擎百度的加盟为网购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也进一步促成了C2C商业模式的升级。由此可以说,金融危机促成了2008—2009年网络交易模式的转型与升级。

随着商业模式的逐步调整及产业链的不断完善,交易模型、支付方式不断革新改进,自2010年起,我国的网络交易进入到大规模发展、应用和运营阶段。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交易平台的阿里巴巴、滴滴出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等网络信息技术的新模式、新业态已经深度渗透和融合进了现代日常生活。

网络购物带给消费者的福利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消费选择,同时缩小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差距,节约了消费成本。但是,相比传统交易而言,网络购物是在网络空间进行的交易,网络交易具有交易环境的非透明性、交易过程的非直接性、交易手段的非直面性等特征,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受损害的机会,相对而言,商家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李文雅,李长喜.互联网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13-17.在网络交易语境下,消费者的保护理应更加受到关注。更有学者提倡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弱势群体保护”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参见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9.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11.

在以网络交易为代表的远程交易方式日渐普及的背景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进行修订,引入了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明确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网络交易规范存在的立法层级低、规范之间不协调而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的问题。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作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利器,不仅有效地弥补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息劣势,而且极大地减少了网络交易纠纷。另外,通过苛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管理义务,增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消费保护职能,规定在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供给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供给方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基于“流量红利”而漠视平台内违法内容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网络交易的常态化与《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现在不再仅限于“互联网+零售”,“互联网+”已经在第三产业得到了全面应用,并开始渗透第二产业甚至第一产业,互联网的生态圈渗入实体产业,实体产业加速互联网布局,形成各种新型互联互通以及互惠共生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不再存在概念上的电商,因为所有的企业都带有互联网的属性。互联网也不再作为一种颠覆的工具,而是作为交易的一种基础资源,就像电力等基础资源一样不可或缺。因此,在无商不网的时代,一部作为网络交易领域的法律是现实之需,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2018年8月3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表决通过。该法分七章,共八十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供给方刷单、刷好评、需求方差评受骚扰、购买会员反遭“大数据杀熟”等在网络交易野蛮生长时期所出现的诸多超越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则的行为,明确了打击的立场。对网络交易存在的诸如合同的主体问题、合同的成立问题、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电子支付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争议问题给予回应。《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顺应了互联网大整合时代的要求,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一般性交易关系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近年来网络交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何波.《电子商务法》适用中的若干基础问题[J].人民法治,2019(1):14.是回应社会关切的标志性立法。该法将网络交易自发生长阶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很好地融入了既有法律体系,结束了网络交易野蛮生长的时代,成为网络交易领域的“定海神针”,对引导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