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抄袭案实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判了!

书记员听到了林清泉的话之后,

立马朝着大家喊道,

“请全体起立!”

“唰唰……”众人又是一阵齐刷刷地站起来!

不一会儿所有人的目光再次向审判长林清泉处聚集起来。

“原告:魔都微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魔都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黄莉莉(实习律师),魔都张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鹏城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鹏城市……,法定代表人:马上冲,委托代理人:赵德汉,鹏城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肖钢玉,帝都天伦(鹏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是,对于被告自家飞信抄袭我方的微聊程序,结合我方经济损失、以及侵权人以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还有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要求赔偿金额为6896740元整,人民币大写为陆佰捌拾玖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

“二是,针对利用滥用市场对于我方采取限制流量端口,封禁链接,强制签订我方签订不公平协议等多种方式,已经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自推出飞信以来,就长期雇佣网络水军对我当事人的微聊产品进行诋毁和谩骂其抄袭你方的飞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当事人产品的正常营收和产品声誉!结合现有的品牌价值和去年营收情形,现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987682元整。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本院临时增加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抄袭造成我方的经济和商誉价值的损失之外,又因其雇佣大规模网络水军对我当事人的诋毁和诽谤,现要求签下日后不再抄袭微聊的协议之外,还应在其自家平台,以及所有平台的账号发表道歉声明,核心内容就是抄袭了微聊,……”

“被告辩称:”

“第一,原告方认为,我方抄袭他们的微聊程序,从目前我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尚未有绝对的证据来表明我方抄袭了微聊,请合议庭予以驳回!”

“第二,原告方认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我所掌握的材料来看,上个季度微聊的市场占有份额还略高于飞信,所以,对于原告方这一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请合议庭予以驳回!”

“最后,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纯属无稽之谈一派胡言,请合议庭予以驳回!”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争议焦点一的证据:”

“证据一:用户界面(UI)代码:包括布局文件(如XML)、视图代码、样式表(如CSS)。”

“证据二:微聊和飞信多项相似性的鉴定报告。”

“证据三:微聊程序的初始化加载java代码;”

“争议焦点二的证据:”

“证据一:公司的最近一个季度的业绩报告。”

“证据二:华夏今年的《移动社交通信季度报告》;”

“证据三: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对象下,对于微聊的采取不同措施的限制和打压的调研报告。”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争议焦点一的证据:飞信的核心源代码数据库与某开源代码的鉴定报告。”

“争议焦点二的证据: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

“首先,依据‘鉴抄’的问题,不同于专利、商标,各自有比较固定的比对原则,不需要鉴抄;”

“本案中,依据‘共同缺陷法’以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版权侵权认定标准时,在所接触的可能性认定中,‘共同缺陷法’与‘证据性相似’原则相一致。本院认为在原告依据‘共同缺陷法’进行‘核心’缺陷代码比对后,该争议焦点予以查实:飞信产品抄袭微聊。”

“其次,对于是否滥用市场的查明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界定,通常首先从被诉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发,进而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如果具有较高的替代性,则将后者与前者纳入同一个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并继续扩大分析范围,直至被考察对象之间不存在这种具有较高替代性关系为止,以此作为案件涉及的最终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

“而本案中,从需求替代分析的角度,以及微聊进去社交市场的难易程度来看,依据‘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院认为,抄袭微聊的社交产品,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本院依据原告选择法定赔偿,并考虑侵权情形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李云飞赔偿7884422元整。”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八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聊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聊公司赔偿7884422元整。”

“三、驳回原告魔都微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华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咚……”

“宣判完毕!”

“闭庭!”

嘶哈……

赢了!居然真他喵赢了!

妈的张伟真牛逼啊!

此时庭下众人一片欢腾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