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救济和监督渠道

监督,必须从制度设计源头开始。救济,必须以权利的复归托底。将救济与监督渠道放在一起讨论,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关系就是一体两面:对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的救济,反过来就是对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健全完善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体制并确保落实,就可以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和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