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30字
- 2021-04-05 08:56:19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51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