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信托业的转型与创新
- 许均华 王玉国等
- 1027字
- 2025-02-28 05:54:15
第一篇 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1)
信托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发展已经逐步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在全球理财市场和金融创新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信托制度引入中国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79年,中国开始重新开办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进入迅速发展时期。但是受制度、体制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中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屡乱屡治”的状态,短短20年间历经五次大的清理整顿,全国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也由高峰时期的上千家锐减到目前的五十多家。2001年,中国第一部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这也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的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新历史阶段。经过近几年的恢复发展,中国信托行业逐步走向复苏,行业公信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信托制度的独特优越性日益受到重视,并在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着力引导与推进国内信托公司向信托本源业务的回归。
随着中国信托市场的蓬勃发展,信托财产种类日益增多,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不断创新,信托高度灵活性和无限扩展性的制度优势开始得以充分发挥。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确立使得信托制度具备了破产隔离的特有功能,这也使得信托产品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信托法律制度与财产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已成为信托生效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一直缺乏明确解释和操作指引,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依然缺失,这已经严重制约了信托制度的建立以及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住友信托银行共同组成专门的研究小组,通过对国际领域尤其是日本信托公示制度的深入分析与比较,并结合中国信托市场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力图构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并就推动制度建设提出一些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