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忠海《国际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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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21:32:05
第四章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一、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概念
(1)国际强行法概念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
(2)强行法规范在国际社会出现,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①各国已经组成了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并且能够表现这种利益的社会。
②国际社会已经具备约束其成员的能力。
③国际社会具有对违反强行法规范的行为作出充分反应的能力,特别是否定违背强行法规范的条约、习惯和权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能力。
(3)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
①以某项原则的目的为标准;
②以某项原则的法律效力为标准。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将这两种识别标准结合起来才完整和妥当。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2)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不许损抑的基本要求是:
①国家不得缔结背离或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或协定,任何此类条约或协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国家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意或者单方面的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
(1)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法律文件详细列举国际强行法的内容。
(2)一般来讲,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应该有:
①《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②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范;
③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国际法规范;
④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
⑤保护外国人和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及交通的一般国际法规范;
⑥如若被违反即构成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
4.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意义,可以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许多规则虽然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但它们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①各国公认。
这种公开承认可能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中,也可能作为国际习惯为各国所接受。各国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产生普遍拘束力的法律基础。
②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意义还在于它们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及属时的一切效力范围。
③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关系。
a.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据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b.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判断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同时对它们具有规范和制约的作用。
c.由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基础,因此,它们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和不得违反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
(1)国际社会发展初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当时国家行事所遵循的原则最少有三个,即自由、平等和效率。它们是通过对当时国际法的规则进行归纳和概括而得出来的。
(2)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①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8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23年的美国《门罗宣言》,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
②1899年和1907年,国际社会在海牙召开和平会议,提出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③二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a.《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b.随着战后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一些国家提出了若干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亚非国家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等。
c.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载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这些文件,有的重申或阐述了原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的提出了新的原则。
3.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宣言、决议,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普及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七项原则
①会员国主权平等;
②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⑤集体协助;
⑥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保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⑦联合国组织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2)《国际法原则宣言》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宣布七项国际法原则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3)联合国其他宣言或决议确定的国际法原则
①《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首次提出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侵犯、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内的十五项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强调,每一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增加了新的内容,使这一原则从政治领域延伸到经济领域。
③联合国于1966年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两个普遍性人权公约,它们把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①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因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是从这一基本原则派生出来或以此原则为基础的。
②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要素应包括: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
a.每个国家都是享有主权的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它们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有权独立自主地制定外交政策并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
b.每个国家都负有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得为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互不侵犯原则)
①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切实保障。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内容
a.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而且不得把威胁或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b.国家不得发动或参与侵略战争;
c.各国有义务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d.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或其他国际界限;
e.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f.不得采取剥夺受殖民主义统治或被外国奴役的民族的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
g.不得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h.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此等行为为目的的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为限;
i.不得将他国领土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或作为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的对象,也不得承认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为合法。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国家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任何争端,不论其起因或性质如何,只能用政治或法律的方法或者由国际组织协助求得解决,不得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
这一原则是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或互不侵犯原则密切相关的一项原则,也是该项原则合乎逻辑的结果。
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要求
a.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的利用或其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及公正解决。
b.争端各方如果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办法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
c.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
d.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加以解决。
(4)不干涉内政原则
①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同时也指任何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②“干涉”和“内政”的概念
a.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b.内政是指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内政不是一个地域概念,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要看它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具体内容
a.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
b.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使该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屈从于自己,或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的利益。
c.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旨在以暴为推翻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的内争。
d.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转让的权利及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为。
e.每个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
f.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的自决与独立的权利,并使这种权利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和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情形下自由行使。
④对于一国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均不得干涉。但是,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则该行为即不再属于国际法所承认的该国的内政,该国也不得援引不干涉内政原则对抗国际社会的干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①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
a.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b.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c.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d.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③国家有责任诚实履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但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国家没有履行的义务,因为根据条约法的规定,这样的条约是自始无效的。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推广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统称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见于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之中。
(2)《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提出十项原则
①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②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③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④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⑤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⑥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⑦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⑧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和平方法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⑨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⑩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意义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对国际法所作的贡献。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已经存在的国际法原则。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大多数原则都强调了“相互”的概念,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相互”的基本特征和国际法上国家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