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1卷/2018/No.1)
- (美)约翰·博尼
- 2085字
- 2020-08-29 07:22:28
一 前言
全球化不仅打破各国关税壁垒,公共部门、商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界限也渐趋模糊,而朝向跨界的组织形态(Defourny et al., 2014;孙炜、萧全政,2013: 110)。全球化虽然让全球市场更具弹性,但不可讳言,全球化也急速扩大了各国的竞争力差距,致使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富差距也日趋扩大,此种全球化浪潮下的跨部门合作模式,造成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招致许多批评与省思。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跨国组织无不绞尽脑汁加以因应,无论是联合国(Union Nation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欧盟(European Union),或世界银行(World Bank),皆将视角从跨部门合作转向“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此种新的混合组织形态。社会企业兼容社会与经济目标,而非传统定义下的社会组织或商业组织。社会企业被视为社会变革的轮轴,有助于化解弱势者之社会疏离问题(Matei &Matei, 2012: 1066);复以,社会企业也被视为公司治理的新思维,成为矫正商业组织“误为”(wrong doing)之对策(Kickul & Lyons, 2012: 23)。是以,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社会企业不仅成为各国化解经济与社会危机的新药方(Bruni & Zamagni, 2013: 1-3; Munoz, 2010: 6),而且成为优化“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全球新趋势(Petheo, 2011)。
除跨国组织外,社会企业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社会企业系采取渐进式的变革理念,其思维可以从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与新公共治理(new public governance)两种途径加以观察。新公共管理强调导入市场的创新精神,除引发各国政府再造与民营化风潮外,也成为福利企业发展之基石,而各国政府常透过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台湾“劳动部”亦透过社会企业补助项目及多元就业培力项目等,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社会企业(官有垣等,2014: 2)。此种强调透过创新的商业手法化解社会问题的思维,以2002年英国“产业与贸易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为代表(Matei et al., 2014: 38-44)。虽然英国对于社会企业定义已经逐年修正,但其核心思维仍未偏离Pestoff所提出的,将社会企业视为一种社会改革运动(Pestoff, 1998)。如面对高龄化社会,北欧各国提出“老人帮助老人”(older people for older people, O4O)模式,就是透过社会企业实践社会改革的一种组织选择(Farmer et al., 2012)。
新公共治理强调多元利害关系人的参与、透明度及网络联结,相当契合1996年欧盟支持之“EMES欧洲研究网络”(EMES European Research Network)及1999年OECD对于社会企业的界定(OECD, 1999, 2015)。面对一连串的金融风暴,对于商业组织的不伦理行为,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逐渐受到重视,各国政府亦透过管制政策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改革(Petheo, 2011)。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仅是提升商业组织公益形象的善因营销(cause marketing)工具,透过支持社会企业发展,商业组织更得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Galaskiewicz &Barringer, 2013),尤其对于具备科技背景的新形态企业家而言,透过投资方式,以实际行动改变世界,成为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Stecker, 2016: 375)。
然而,福利企业容易产生资源依赖问题,且政府购买服务之社会福利产品竞争力相对较低(孙炜,2016: 2; 23),故为避免社会组织对于政府资源的依赖,以及提升社会组织自我造血的能力,各国政府逐渐思考从资源提供者转向资源媒合者的角色,引导民间资源以投资的方式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Belkhir, 2015)。具体而言,在政府补助递减压力下,政府更重视扮演资源平台的角色,透过政策诱因,以投资方式支持社会企业发展(Munoz, 2010: 27; Ridley-Duff& Bull, 2011),也提供新形态投资人发挥作用的舞台,并发展出有别于传统的回馈机制,为社会企业注入活水(Buckland et al., 2013;郑胜分,2016)。
就台湾地区而言,2014年9月颁布“社会企业行动方案”,从调法规、建平台、筹资金及倡育成四个方向支持社会企业发展,树立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黄德舜等,2014)。在筹资金方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社会企业登录“创柜板”,以协助社会企业取得股票市场之资金;另“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于2015年9月4日第46次会议通过“‘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协助社会发展投资作业要点”,“‘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发基金”)依“产业创新条例”第30条规定,“国发基金”以私募基金所募资金额之40%为投资上限,鼓励私募基金共同投资社会企业。
“国发基金”所投资之社会企业类型有二,其一为公司章程或合伙契约明定以推展社会关怀、化解社会问题或促进公共利益为营运目的之一,且年度可分派(配)盈余保留一定比率用于社会公益;其二为经政府机关认可国内外机构登录为社会企业者
。除官方的投资策略外,民间亦开始介入,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成立“社会福祉及社会企业公益信托循环基金”(Social Enterprise Revolving Trust, SERT),此循环基金以公益信托方式,委由凯基银行(KGI Bank)处理信托业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在所投资的社会企业经营成功获利之后,透过事前协议的出场机制回收本金及获利,循环活用资金,帮助更多的社会企业。
“国发基金”目前尚无任何社会企业投资项目成案。本文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双方对于社会企业筹资策略欠缺清晰的图景与理解。首先,本文欲了解社会企业对于筹资策略之认知与采纳程度;其次,以公司登记名称包含“社会企业”一词者与社企登录两种形态,在筹资策略的认知与采纳程度方面是否有所差异。基此,本文以“国发基金”所列社会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在于分析社会企业对于各种筹资策略的认知与采纳意愿,希望提供给社会企业较为完整的筹资策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