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贷款概述

3.1.1 贷款的定义及种类

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将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广义的贷款是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贷款的种类很多,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以下几种类别。

1.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通常是对工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资金需要给予的资金融通,主要用于解决工商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主要是为工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融通资金。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是工商企业,还有很多个人也成为中期贷款的贷款人,如个人的汽车消费贷款等。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主要用于工商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购置等,同时也提供给个人消费者,如个人住房贷款等。

2.按贷款的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

(2)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为确保贷款的按时收回,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而发放的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贷款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及质押贷款。

①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②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③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是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的对象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1)单位贷款是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2)个人贷款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这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大力推行的贷款方向,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

3.1.2 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贷款的会计处理原则,大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

(1)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合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以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3)商业银行收回或处置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